勞務派遣“同工同酬”如何界定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關于勞務派遣 “同工同酬”問題,在實踐中亦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只要是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在相同的工作崗位上從事相同的工作,那么二者就應當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 《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是相對的,由于勞動者因各自經歷、資歷、技能等各不相同,所獲報酬不可能絕對一致。用工單位應當對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工作業績的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的非派遣勞動者,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對于上述兩點觀點,筆者贊同第二種。
勞務派遣法律關系涉及三方主體:勞務派遣機構,被派遣勞動者和用工單位。與傳統用工方式下的 “勞動者——用人單位”一對一直線型法律關系不同,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三方形成三角法律關系。
勞務派遣單位是指雇傭被派遣勞動者,并使其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務者;用工單位,是根據與勞務派遣單位的約定,實際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是受勞務派遣單位雇傭,并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動的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是勞務派遣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