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派遣常見問題: 是否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強制簽訂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了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那么對于上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強制簽訂條款,是否也適用于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對此,在實務中亦有爭論。
有觀點認為,由于 《勞動合同法》并未排除對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適用,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強制簽訂條款同樣適用于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
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并未明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強制簽訂條款也適用于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因此推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強制簽訂條款不適用于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
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未見有支持上述第一種觀點的司法判例,筆者也更傾向于第二種觀點,而且有些地方的裁審意見已經明確支持第二種觀點。